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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作者: 發布時間:2022-07-25 點擊:1196

包安委會發〔2021〕12號

  

關于印發

包頭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安委會,稀土高新區安委會,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現將《包頭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包頭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年7月28日



包頭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年7月28日印發

包頭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 一條 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升企業的本質安全生產水平,切實增強企業員工、社會民眾關注和參與安全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從業人員三違現象,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包頭市行政區域內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燃氣、游樂場所、商貿企業、物流等重點行業、專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舉報情形屬《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所規定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其規定執行。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舉報獎勵事項按照“屬地負責,統一受理,分口核查,適當獎勵”的原則,旗縣區人民、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明確舉報獎勵事項的統一受理部門,并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歸口負責舉報獎勵事項的核查處理工作。

旗縣區人民、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本地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事項的部署、指導、監督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核查、處理、反饋、監督、獎勵統計和報告等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所實施的舉報獎勵主要針對以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生產期間脫崗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節假日期間且企業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不在崗帶班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四)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五)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六)設備設施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或超期服役等不安全情形的;

(七)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八)城鎮燃氣用戶報告用氣設備或管道存在安全隱患后,燃氣經營單位未及時處理的。

第五條 旗縣區人民、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建立受理舉報公共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網絡平臺等方式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旗縣區人民、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應在門戶網站、辦公大廳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受理舉報公示欄,對上述內容進行公示,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舉報箱。

第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權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舉報人應提供本人的聯系電話、違法主體名稱、時間、地點、違法行為的內容等相關情況及材料(包括影像資料)。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涉嫌犯罪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現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及時處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未及時或有效處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舉報才可納入獎勵范圍。不得以舉報代替依法應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 有下列舉報情形之一的,不在獎勵之列: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無法核實的;

(二)舉報的事項已被查出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的事項在整改期限內;

(四)舉報前已經被發現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案件;

(五)匿名舉報未留下有效聯系方式的;

(六)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受理舉報的旗縣區人民、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舉報的時間先后給予舉報人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的署名人或者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舉報受理部門認為舉報人舉報的事項不適用本辦法獎勵規定的,應告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決定及理由。

第十三條 對舉報本辦法所規定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旗縣區人民、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有功的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情形的,給予100元獎勵;

(二)對舉報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情形的,給予200元獎勵;

(三)對舉報本辦法第四條第(五)、(六)、(七)、(八)項情形的,給予300元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3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按照相關程序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 參與舉報受理、核查、兌現獎金的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第十六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舉報獎勵事項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對符合《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所規定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市本級發生的獎勵資金由市本級承擔;其他屬旗縣區發生的獎勵資金由旗縣區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包頭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旗縣區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